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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须知

2004-6-24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全面实行火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除死者本人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将遗体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外,一律就地实行火化,严禁土葬。按规定可以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除外。
 
 
  遗体由人员死亡地殡葬服务单位接运。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市外的,应当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用殡仪专用车接运。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市外的,除患传染病死亡、腐烂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严禁僧尼以外的佛教徒和其他人员的遗体在寺庙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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