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县以上将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备用金
2004-6-24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陕西省正在研究制定《陕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正在审查修改中,近日即可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发布。据了解,该办法将对以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备用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护队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设立急救医疗中心。县级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县(市、区)应当设立急救医疗站。
应急指挥部行使以下权力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应急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限制流动;对人员进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限制或禁止举办大型活动;临时关闭公共场所;停工、停业、停课;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科研成果等医疗资源;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传染病疫区的可疑物资实行控制等。
拒绝隔离治疗要追究责任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渎职的;拒绝医学检查、隔离治疗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