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除职工须经工会“点头”
2004-6-24
以后开除职工不是由企业说了算,还要取得工会的同意。为增强《工会法》的可操作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东逾六成企业要补建工会
据调查,广东省至今还有近63%的企业没有组建工会。为此修订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拥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组建工会。”
炒职工鱿鱼要通知工会
修订草案针对目前越来越多企业随随便便就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现象,作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对职工处以重大处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此外,按照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工会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并查看现场,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事实真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干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陈琦钿 张琳 余亚莲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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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可替职工维护9大权益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八)严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九)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