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立法注重人文关怀 生育二胎限制放宽
2004-6-24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程云杰 郑波)北京市新近通过一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放宽生育二胎子女的限制,并明确规定城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育二胎。至此,中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类似政策。
这项条例由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允许九类育龄夫妇生育第2个子女,并将原来允许生育第2个子女的家庭“必须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的规定修改为“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为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该条例还明确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以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外交学院政治学副教授王春英说:“这一条例的通过表明中国计划生育工作已从单纯控制人口增长向促进人口与社会及资源的协调发展转变。”
根据中国第5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字,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近9000万,占总人口的6.96%,已逼近国际公认的7%老龄化标志线。计划生育政策执行30多年来,不少独生子女已开始进入结婚生育阶段,一对夫妇赡养4位老人的现象日益增多,再加上抚养子女,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正在日益加重。
此外,在北京、上海等地,晚婚晚育已成为一种趋势,很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育龄妇女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就已属于高龄产妇,4年的生育间隔期经常给这些家庭造成不便。
王教授说:“修订后的条款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这是社会开放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现代政府、法制政府的职责。”自中国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都在积极修订本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这些条例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和社会福利权。
此前,吉林省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部分“未婚妈妈”合法地位,使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得到了保障和尊重。人口第一大省河南则明确保障丈夫“陪月子”的权利,为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再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尽管这些新条例在出台时曾因个别条款的“开拓性”在国内引起争议,王春英认为,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权益表明中国社会的宽容性正在不断增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