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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证程序

2004-6-24

一、发证对象
 
(一)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
(二)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外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三)驻粤部队现役军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四)夫妻所生子女符合当地规定办理随父入户手续,需出具《服务证》的。
(五)随夫生活的本省户籍已生育的育龄妇女。
(六)非婚生育的育龄妇女。
 
二、发证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对前来领取《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所持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避孕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有关证件进行初步审核,并与领证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证件及领证人一寸免冠相片送街道计生办。
(二)街道计生办核发:街道计生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居委会上报领取《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的有关证件进行复核,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发《服务证》,并造册登记、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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