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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资格)程序

2004-7-8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广东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具备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申办印刷企业,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向投资规模大、技术设备先进、业务来源可靠、有利于开发国内国际市场的企业适度倾斜。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申请设立的企业或者单位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业务来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额,厂房和主要印刷设备的情况或投资计划,投产时间等;
    2、新设立印刷企业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印刷企业申请新的印刷业务范围,应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5、申请表、设备清单;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三)审批程序。
    1、由印刷企业向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总署令第15号),核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核验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验印刷业经营者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厂房和印刷设备现场核验其真实性;对其他证明材料核验其内容,申请人必须对证明材料所反映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到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如证照登记事项不符的,必须变更,逾期不变更的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按本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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